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1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瀞慧 相對人即被告 李年政 被告 林玉燕 被告李 炘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林炘枝」記載,應更正為「 李炘枝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將被告李炘枝誤載為林炘枝,應予更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原告聲請判決主文命被告給付應更正為「連帶給付」,則因原告請求本院裁判者即被告應為給付,而非連帶給付,本院依原告之請求而為裁判,並無前揭法文所稱之錯誤情形,自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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