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為同社區之鄰居,於民國97年9月18日下午1時45分許,被告乙○○步出住處社區在關社區大門時,因甩門過於用力而關門聲大響,甲○○聞之乃出言請被告乙○○可否不要常常甩門及穿高跟鞋,不料因之引發被告乙○○不悅,被告乙○○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將甲○○停放於社區門口之車號000-000號機車踹倒,且在門口吆喝要甲○○出來,甲○○不肯,被告乙○○隨即未經甲○○之同意,擅自侵入甲○○位於桃園縣○○鎮○○路○○○巷○○號住處之地下室樓梯間,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右腳踹甲○○右下腹,右拳毆傷甲○○右上方嘴唇,另持安全帽敲擊甲○○右後腦,致甲○○受有臉、頭皮之挫傷、腹壁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脣挫傷、右上側門齒、右上正門齒知覺明顯敏感等傷害。被告乙○○另於傷害甲○○之過程中,不時向甲○○恫稱:「要敲爛你的腦袋」,並在甲○○向被告乙○○表示要報警時,乙○○復以:「我才不怕,我更要殺掉妳」等語恫嚇甲○○,致危害甲○○生命、身體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嗣甲○○之配偶 王學文 於樓上聽見樓下有吵雜聲及聽聞甲○○言及:「妳不要打、妳憑什麼打我」等語,乃查覺有異迅速下樓查看,見被告乙○○拿安全帽做勢要敲甲○○頭部及向甲○○恫稱:「妳沒見過壞人、你找死、我今天要做壞人給妳看」等語。嗣被告乙○○經王學文力勸乃離開,並於離開時,以腳踹甲○○前開已倒地機車之引擎蓋,致該機車之前擋板、右前蓋、右側條喪失美觀效用。又被告乙○○於門外聽見甲○○向王學文訴說被被告乙○○毆打後,復接續前單一之恐嚇及侵入住宅之犯意,再次侵入甲○○住處向甲○○恫稱:「你找死、打妳又怎樣、妳是被打的不夠多、你再說就敲掉妳的腦袋」等語,致危害甲○○生命、身體之安全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
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條之毀損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涉犯刑法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
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依同法第
287條、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甲○○於98年4月17日乃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據前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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