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24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239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7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業經本院認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並經量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案。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7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