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林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各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10
0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7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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