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47號聲明人 陳韋佑
陳誌宏 陳佳慧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陳誌宏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阮玲玫 聲明人 陳誌民
林柏翰
4樓林韋廷林琬容前列三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陳瓊華 人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建裕
4樓聲明人陳瓊華
陳佳緯 陳佳妤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陳美華 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忠仁 聲明人陳美華
陳彥蓁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明,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