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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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7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