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