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85號聲請人 陳俊成 相對人 郭庭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庭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台端所附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與建物登記謄本總面積不符)。
二、相對人郭庭瑞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再核對附表之土地及建物標示資料是否正確,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