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張雪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訴外人 張家穎 即 張家蓁 及被告 林洛豪 即 林永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洛豪即林永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肆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