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敬梅 被告郭宇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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