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吳松林 被告 吳明
吳明和 楊愠杉 楊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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