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嘉簡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英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英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罪名及累犯加重刑責之說明,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且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嘉簡字第6
66、98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此有上開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康樹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101年度毒偵字第160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