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 朱祐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