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達上列被告因定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1355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受刑人陳世達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陳世達之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揆諸上揭說明,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