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就曾經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事後毀諾事由簡述不可歸責事由,惟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且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附表:
一、聲請人前與金融機構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協商」成立前後、「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又聲請狀載:「每月收入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元,支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拾壹元」,依此,該支出項目為何,似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支出」項目、數額不符?請確實說明之並提出書面資料或證據。
二、再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必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3、4、5、6項規定記載,),並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三、提出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四、聲請狀載: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616萬9,794元,此債務是否包含自用住宅有擔保物權之債務?若是,有擔保之債務及無擔保債務各為若干?有擔保債務每月需還款若干?
五、提出目前在職及薪資證明。
六、次子 鍾博宇 為00年0月0日出生,已經成年,為何仍須由聲請人扶養,其因是否為「在學」,若是請提出證明?三子鍾承翰之扶養費與次子不同(一人為8,000元、另一人為4,50
0元),理由何在?支出依據為何(請照上開第二點方式記載陳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