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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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林壽美
林文雄 林智惠 林麗華 林麗貞 吳銘宗 吳靜宜 林麗燕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林道生 法定代理人 林熒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103年9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