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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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49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國98年8月10日所為98年度裁全字第43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命抗告人供擔保金額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抗告人聲請假處分應供擔保之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透過仲介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4日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簽訂買賣契約,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800萬元,抗告人並已支付簽約款280萬元,惟相對人拒為履行移轉所有權之義務,且不承認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將系爭買賣標的物另行出賣,現辦理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事宜中,為恐相對人之處分行為,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請准除辦理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抗告人,暨債務人原有銀行貸款由抗告人所申貸之銀行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代為轉帳清償外,為假處分之宣告。又抗告人已支付相對人買賣價金560萬元,原裁定尚命以560萬元供擔保,顯屬過高云云。
二、按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之裁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可能受有之損害。故法院此項擔保額應斟酌者乃債務人所可能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閱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參照)。再者,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可任意指摘,惟抗告法院仍得依職權認定該擔保金額是否相當,予以提高或降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明揭上旨。本件抗告人表明願供擔保,聲請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本院自應就相對人因假處分所遭受之損害調查酌定之。查:原審命供擔保金額以買賣價金2,800萬元扣除相對人原所設定抵押債權額19,600,000元,以840萬元為命抗告人應供擔保之金額。惟債務人不能出租、設定抵押、讓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損失並非上開840萬元,該840萬元係該不動產於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後或剩餘之價值,非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不動產之損失。本院審酌兩造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價格為2,800萬元,且其上設定2,066,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履約保証書等附卷足稽。依抗告人所稱實際貸款金額為19,600,000元,並顧及債務人將來可能因假處分撤銷,而得請求賠償金額,與假處分標的物扣除實際抵押債務後目前實價值,原裁定命抗告人提供假處分標的物扣除抵押擔保債務後之金額840萬元,尚有未妥,應以系爭不動產扣除抵押債務後現值三分之一即28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始為適當,抗告意旨就此擔保金額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V查封不動產目錄:
┌──────────────────────────────────────────┐│98年度裁全字第4317號財產所有人:甲○○│├─┬──────────────────┬─┬────┬───────┬──────┤│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臺中市│西屯區│ 惠泰 ││188-27│建│36.15│100000分之8729│││1├───┼────┴──┴──┴───┴─┴────┴───────┴──────┤││備考││├─┼───┼────┬──┬──┬───┬─┬────┬───────┬──────┤││臺中市│西屯區│惠泰││188-31│建│111.13│全部│││2├───┼────┴──┴──┴───┴─┴────┴───────┴──────┤││備考││├─┼───┼────┬──┬──┬───┬─┬────┬───────┬──────┤││臺中市│西屯區│惠泰││188-32│建│320.94│100000分之8729│││3├───┼────┴──┴──┴───┴─┴────┴───────┴──────┤││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756│臺中市西屯區惠│5層樓│1樓層:74.18│陽台24.95│全部│││││泰段188-31地號│房、鋼│2樓層:38.73│、雨遮0.98│││││├───────┤筋混凝│3樓層:65.06│││││││朝貴路96號│土造│4樓層:68.48│││││││││5樓層:53.13│││││││││屋頂突出物:3.81│││││││││地下層:34.85││││├─┼──┼───────┼───┼─────────┼─────┼──┼──────┤│││││合計:338.24│││││├──┼───────┴───┴─────────┴─────┴──┴──────┤││備考│共同使用部分建號776面積2071.34平方公尺持分100000分之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