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5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廷諺
       龔子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10月1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922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廷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龔子文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
達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0月8日凌晨0時19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號(錢櫃KTV)。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廷諺對執行職務之員警相加「警察甘納屎
!」之言詞,又不斷推擠在場員警,另推在場人撞員警,顯
然不當言詞及行動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惟尚未達
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被移送人龔子文對執行職務之員警
相加「三小」之言詞,以顯然不當言語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
之公務員,惟尚未達侮辱之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廷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龔子文於警詢時之供述。
㈢微型錄影機影像光碟暨翻拍照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
送人龔子文雖辯稱其當時在傳語音信息,對語音說「三小!
」,不是在罵員警云云,惟觀諸微型錄影機影像光碟暨翻拍
照片,可見被移送人龔子文係於員警對被移送人林廷諺執行
保護管束之公權力時,朝員警方向口出上開言詞,被移送人
龔子文上開辯解,洵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是核被移送人
林廷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
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非行;被移送人龔子文所為,係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
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侮辱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
人等2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
行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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