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ОО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六號、二一七四號、二二三一號、二五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苑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