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業經苗│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5月(業經│││栗地院97年聲減字第17││栗地院97年聲減字第│││號裁定減為4月確定)││號裁定減為2月15日│││││確定)│├────────┼──────────┼─────────┼─────────┤│犯罪日期│95.2.4│94.10.15、94.11.12│95.8.16回溯96小時││││、95.6.4│內│├────────┼──────────┼─────────┼─────────┤│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892號│94年偵字第4805號等│95年度毒偵字第1329│││││號等│├─┬──────┼──────────┼─────────┼─────────┤││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568號│95年易字第245號│95年易字第794號││實││││││審├──────┼──────────┼─────────┼─────────┤││判決日期│96.9.19│95.9.27│96.2.16│├─┼──────┼──────────┼─────────┼─────────┤││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568號│95年易字第245號│95年易字第7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9.19│95.11.2│96.3.15│├─┴──────┼──────────┼─────────┼─────────┤││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5年執第2212號│95年執字第2276號│96年執字第7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重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業經苗│有期徒刑9月(業經│有期徒刑1年8月│││栗地院97年聲減字第17│栗地院97年聲減字第││││號裁定減為2月15日確│號裁定減為4月15日││││定)│確定)││├────────┼──────────┼─────────┼─────────┤│犯罪日期│95.8.22│95年9月中旬某日│95.8.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1329號│96年偵字第14號│95年度偵字第18283│││││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794號│96年易字第199號│96年上訴字第2548號││實├──────┼──────────┼─────────┼─────────┤│審│判決日期│96.2.16│96.4.17│96.11.8│├─┼──────┼──────────┼─────────┼─────────┤││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794號│96年易字第199號│96年上訴字第254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3.15│96.4.17│96.11.26│├─┴──────┼──────────┼─────────┼─────────┤││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執第785號│96年執字第1350號│96年執字第2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