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7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北市裁催字第裁22-CO0000000號等21件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第一至第二十號所示之原處分均撤銷。
其餘異議(北市裁罰字第裁22-AD0000000號部分)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分別因「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等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北市停車工程管理處等單位,逕行製單舉發違規行為共21件(詳如附表所示)。嗣異議人均未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前到案或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乃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56條第2項、第43條第4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暨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於98年9月18日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8年9月18日收受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函知異議人所屬上開車輛於97年9月至97年11月間,因涉及交通違規案件合計21件而遭裁罰。然查異議人係於97年5月26日即因另涉其他刑事案件而遭警察逮捕並於同日遭到羈押,迄98年4月7日始經釋放出監。而遭逮捕當日, 伊有 將前開車輛委由第三人 林建銘 保管。詎知第三人 王晨翰 ,竟於異議人在監所期間之97年7月間,向林建銘佯稱伊有答應出借上開車輛,致林建銘陷於錯誤而將前開車輛交付王晨翰使用。迄伊於98年4月7日出監後詢問林建銘,始知上情。又上開車輛據知曾於97年9月9日15時40分因違規停車遭到拖吊,而於同日23時57分由第三人 李欣霓 前往永和拖吊保管場領取,而伊並不認識李欣霓,然據此亦足徵斯時前開車輛至少係在李欣霓之保管使用中,並非異議人在使用。是異議人於上開違規行為時間既在監所,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案件即應由真正在保管使用中之王晨翰或李欣霓負責,而不應歸責於異議人。原處分機關裁罰異議人確有不公,為此聲明不服,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依異議意旨係對附表所載之21件原處分機關所為裁決均提起異議,惟其中如附表所載第21號之「第裁A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前經本院以98年度交聲字第1899號交通事件裁定撤銷在案,此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8年11月10日北市裁申字第09843460800號函附卷可稽。是原裁決既經撤銷,其處分已不存在,異議人就該處分提起聲明異議,其異議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從而有關該裁定部分之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合先敘明。
四、第按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而經依規定逕行舉發者,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別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
4項、第85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明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復規定:「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四、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或地址,並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是逕行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送達於被通知人,且其送達程式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之。而依行政程序法第89條規定,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是對於在監所服刑之汽車所有人送達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應囑託該汽車所有人所在之監所長官為之,始生送達效力。
五、查異議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5月26日經警察逮捕後,旋經本院裁定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於同年8月11日轉送臺灣新店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迄98年4月7日始因停止戒治處分之執行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出所證明書及臺灣新店戒治所出所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期間內(97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17日),上開違規車輛之實際駕駛人確非異議人甚明。又原舉發機關以異議人為上開違規車輛之所有人,而逕行製單舉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依卷附原處分機關及原舉發機關所提出之歷次違規舉發資料及送達證書所載,於前揭異議人在監所期間(97年5月26日至98年4月7日),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係向異議人之戶籍地或居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寄存郵局招領(見本院卷第188頁至第259頁),此外均無已將各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送達異議人當時所在監所之紀錄,揆諸前揭法令規定,本件即不能認為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並使異議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陳述應另予歸責於實際違規駕駛人之機會。故原舉發機關既未合法送達,即難認已合法完成舉發程序而生舉發之效力,則原處分機關逕行對異議人裁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鍰,自非允當。異議人執此所為指摘,即有理由。從而,原處分機關未察,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40條、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60條第2項第
3款、第56條第2項、第56條第1項第1款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即難認為合法,自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二十之原處分均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
六、次查,至於異議人辯稱有關上開車輛曾於97年9月9日15時
40分因違規停車遭到拖吊,而於同日23時57分由第三人李欣霓前往永和拖吊保管場領取一節,亦有台北縣警察局永和拖吊保管場登記領結卡影本1張附卷可稽,並經本院函詢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結果,業經該分局以98年11月4日北縣警永交字第0980036886號函檢附「李欣霓」於領回車輛時所影印之身分資料影本乙份在卷可憑(李欣霓,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住所未申登,依法寄籍於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是證至少上開車輛於97年9月9日23時57分起,應在「李欣霓」之保管使用中;至於上開車輛係在異議人於97年5月26日入監後,原係在其友人林建銘之保管中,詎於事後竟遭王晨翰詐稱已得異議人同意而予借用取走一節,亦經本院傳喚證人王晨翰(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金門縣○○鎮○○路○○巷5之2號)到庭,經證人王晨翰坦承該異議人所有之0857-FK號自用小客車,確係於97年6月初(即異議人入監約一週後)即由渠自林建銘處取走,並交付予其友人 陳士傑 使用,伊也認識李欣霓,與陳士傑相同均是伊的朋友,這台車伊與陳士傑均曾有駕駛,故有關本件異議人在監所期間之違規行為,自應由伊與陳士傑共同負責等語。而有關上開0857-FK號自用小客車,於97年8月14日確係在證人王晨翰之保管使用中,亦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明屬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296號不起訴處分書一紙附卷可查;陳士傑(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街○○○號3樓)亦確有其人,其年籍資料亦具見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2296號起訴書,有該起訴書影本乙份在卷可考(經查證人王晨翰於該98年度偵字第12296號,分別因不同犯行而遭到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是證本件車輛之違規另有應歸責之駕駛人,異議人所辯確有可採(故本件原處分之撤銷,就此部分而言亦有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件:98交聲字第0000-0000號(共21件)┌──┬──────┬───────┬─────┬────┬─────┬──────┬─────┐│編號│本院案號│原處分案號│違規單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反法條│││││(裁決書字號)││││(道路交通管│處罰內容││││││││理處罰條例)│││││││││││├──┼──────┼───────┼─────┼────┼─────┼──────┼─────┤│1│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C00000000│97/11/17│三重市名源│第56條第1項│罰鍰新台│││字第3976號│22-C00000000號││7時33分│街│第1款│幣900元│││││││││││││││││││├──┼──────┼───────┼─────┼────┼─────┼──────┼─────┤│2│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17│洲美快速道│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77號│22-AD0000000號││2時27分│路北向避車││幣2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3│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C0000000│97/11/17│重慶北路4│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78號│22-AC0000000號││2時19分│段橋下往北││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4│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C0000000│97/11/15│至善路1段│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79號│22-AC0000000號││3時5分│往西││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5│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15│洲美快速道│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80號│22-AD0000000號││4時23分│路南向避車││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6│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14│承德路6段│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81號│22-AD0000000號││15時11分│北往南││幣2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7│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X0000000│97/11/12│延平北路6│第56條第1項│罰鍰新台│││字第3982號│22-AX0000000號││7時16分│段│第1款│幣1200元│├──┼──────┼───────┼─────┼────┼─────┼──────┼─────┤│8│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12│洲美快速道│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83號│22-AD0000000號││1時55分│路南向避車││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9│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7│承德路6段│第43條第1項│罰鍰新台幣│││字第3984號│22-AD0000000號││4時8分│加油站前│第2款│20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安全講習│├──┼──────┼───────┼─────┼────┼─────┼──────┼─────┤│10│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6│洲美快速道│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85號│22-AD0000000號││20時46分│路南向避車││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11│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11/5│洲美快速道│第43條第1項│罰鍰新台幣│││字第3986號│22-AD0000000號││15時4分│路南向避車│第2款│20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參加│││││││││安全講習│├──┼──────┼───────┼─────┼────┼─────┼──────┼─────┤│12│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1AE584998│97/11/3│新生北橋下│第56條第2項│罰鍰新台│││字第3987號│22-1AE584998號││18時26分│││幣300元││││││││││├──┼──────┼───────┼─────┼────┼─────┼──────┼─────┤│13│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CNP706748│97/9/19│三重市正義│第56條第2項│罰鍰新台│││字第3988號│22-CNP706748號││8時49分│北路││幣300元││││││││││├──┼──────┼───────┼─────┼────┼─────┼──────┼─────┤│14│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00000000│97/11/4│環河北路敦│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89號│22-A00000000號││20時54分│煌路往南││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15│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9/14│洲美快速道│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字第3991號│22-AD0000000號││4時49分│路││照3個月││││││││││├──┼──────┼───────┼─────┼────┼─────┼──────┼─────┤│16│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9/16│洲美快速道│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字第3992號│22-AD0000000號││4時27分│路││照3個月││││││││││├──┼──────┼───────┼─────┼────┼─────┼──────┼─────┤│17│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CPN705454│97/9/12│三重市正義│第56條第2項│罰鍰新台│││字第3993號│22-CPN705454號││9時10分│北路││幣300元││││││││││├──┼──────┼───────┼─────┼────┼─────┼──────┼─────┤│18│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00000000│97/9/4│明水路│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字第3994號│22-A00000000號││23時50分│││照3個月││││││││││├──┼──────┼───────┼─────┼────┼─────┼──────┼─────┤│19│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9/1│承德路6段│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字第3995號│22-AD0000000號││5時2分│││照3個月││││││││││├──┼──────┼───────┼─────┼────┼─────┼──────┼─────┤│20│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00000000│97/11/5│環河北路敦│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96號│22-A00000000號││23時29分│煌路往南││幣2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21│98年度交聲│北市裁罰字第裁│AD0000000│97/9/10│承德路6段│第40條│罰鍰新台│││字第3990號│22-AD0000000號││1時9分│北往南││幣24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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