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
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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