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 曾麗靜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耀文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自稱SHENG-YIDEREK、IM
F大使之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自稱SHENG-YIDEREK等人之年籍資料,而依原告所提不起訴處分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原告提告之相關詐欺案件後,尚有被告自稱SHENG-YIDEREK、IM
F大使等人年籍資料不明,致本院無法確認該等被告2人之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地址。又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MCLAREN,車廠年月:民國107年1月,車身式樣:轎式LED頭燈,顏色:白)之車牌(下稱A車牌)係於107年
5月1日經桃園監理站發出,車主為 李益昌 (已於101年1月30日遷出國外),嗣於107年9月6日繳銷A車牌後,於
107年9月7日重領車號000-0000號車牌(下稱B車牌),車種改為租賃小客車,再於109年2月7日繳銷B車牌,於109年2月17日重領車號000-0000號車牌,車種為租賃小客車,現登記車主為新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10年4月21日函附之汽車車籍及領牌歷史資料查詢、臺北市區監理所110年6月10日函附之新領牌照登記相關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245至249、309至314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等被告之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