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27日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069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