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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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朝祥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朝祥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罰金貳仟貳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盧朝祥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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