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2日、95年5月25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4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