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昌燄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許雅雯 律師再審被告合天大道院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蔡昌燄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
許雅雯 律師再審被告合天大道院法定代理人 曾文皇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