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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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睿杰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7年7月9日上午10點整於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被告對於本案之犯罪所得及計算方式,於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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