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泓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俊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