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0000甲0000000告訴被告乙○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他身體隱私處之罪嫌,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02年3月26日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32頁準備程序筆錄),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本院卷第34頁)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郭世顏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