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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