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國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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