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懷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懷城於100年05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7,13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3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懷城│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200元││12月23日起│││├──┼───┼─────┼──────┼──────┼───────┤│002│新臺幣│高懷城│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7.36%│││36936││10月2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高懷城│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6936││11月26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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