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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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竊盜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犯罪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所宣告刑之有期徒刑未逾一年六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89年6月23日至│90年8月20日│89年12月16日│││89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9年度│臺中地檢91年度│臺中地檢9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021號│偵字第8525號│偵字第283號│├─┬─────────┼───────┼───────┼────────┤││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上訴字第││事││162號│1440號│1113號││實├─────────┼───────┼───────┼────────┤│審│判決日期│91.3.12│91.10.23│91.9.11│├─┼─────────┼───────┼───────┼────────┤││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上易字第│91年度台上字第││判││162號│1440號│66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3.12│91.10.23│91.11.2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刑法第320條│修正後刑法第330│││第1項│第1項│條第2項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符合減刑││條例│3款、第2項但書│3款、第2項但書││├───────────┼───────┼───────┼────────┤│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1執│臺中地檢91執│臺中地檢91執│││3834號│9998號│10960號│││92執更395定刑│92執更395定刑│92執更395定刑│││96執更2104殘刑│96執更2104殘刑│96執更2104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