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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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648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邀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800,000元正,約定以105年9月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97年6月6日及本金$250,792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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