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余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甲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4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46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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