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麗櫻
林人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5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