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17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5年5月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請求於法未合,故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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