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己○○原告戊○○原告與被告丙○○、乙○○、庚○.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2,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4,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