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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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告添嘉發展有限公司(TINCADEVELOPMETLIMITED)法定代理人 林少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慶煙 律師
王怡婷 律師複代理人 姜萍 律師被告 甄家謙
甄家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廖學能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股份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英文名字「TINCDEVELOPMETLIMITED」記載,應更正為「TINCADEVELOPMET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