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 李俊成 即翔瑞電機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上開公示催告業於民國108年8月8日刊登本院網站,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仲一┌─────────────────────────────────────────────────────────────────┐│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吉寬企業社 鄭雪珠 │翔瑞電機行│合作金庫竹南分行│108年9月5日│19,400元│J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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