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智清選任辯護人黃浩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智清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參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戴智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8年12月3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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