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葉秉融
葉秉澄 葉韋岑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謝幸樺 原告 葉淦泉
陳秋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魏棠洲
苗栗縣政府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