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7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參佰參拾肆片、廣告招牌壹片、名片伍拾參張、歌曲目錄參本,及新臺幣柒仟元(含扣案之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
一、丁○○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分別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任何人未經各該享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竟仍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9日止之每週四、五、六晚間,在高雄縣鳳山市○○○路青年夜市339號設攤,先以廣告招牌及發送名片等方法招來客人,進以在攤位上提供載記有各該音樂光碟編號與曲目之歌曲目錄予顧客挑選、再按顧客所指定編號自攤位下取出該盜版音樂光碟之編號銷售方式,連續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買3片送1片)之代價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而為散布,總計獲利為7,000元。嗣於同年10月9日晚間9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334片(起訴書誤載為
329片)、廣告招牌1片、名片53張、歌曲目錄3本、出售盜版音樂光碟所得200元。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先指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丙○○、 朱晉輝 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授權合約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共6份、正版音樂光碟外包裝影本13張、扣案盜版音樂光碟勘驗報告清冊及檢視報告書共4份、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另並有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334片、廣告招牌1片、名片53張、歌曲目錄3本、出售所得200元扣案足資證明;又經本院當庭抽取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1片進行勘驗,該光碟乃係市售之空白燒錄光碟,再以黑色簽字筆加註「B16」文字,此外並無歌手、曲名等記載,與一般之正版音樂光碟顯然迥異,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則常人由該等外觀即可輕易判斷各該音樂光碟係屬盜版音樂光碟。末附表所示之歌曲,均係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且俱係近年間發行者,有上開授權合約書、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正版音樂光碟外包裝影本及扣案音樂光碟檢視報告書可按,堪認均屬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且仍在權利存續期間內之著作,若該著作財產權人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言;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外國人(尤指英文舞曲部分),因我國已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國際公約之結果,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從而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至明。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連續散布盜版音樂光碟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光碟重製物之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散布光碟重製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以一個散布光碟重製物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四、審酌被告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漠視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決心,行為固不足取,惟念被告本另從事鐵工業,為增益收入方為本案犯行,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以被告尚無恃此維生之意,犯罪惡性應非重大,又其所犯期間為94年9月24日起至同年10月9日間,前後歷時不過二週餘,復僅於每週四、五、六晚間犯之,所生之危害應非甚鉅,末並斟酌被告先前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堪認素行良好,及其於本院審理中已能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爰不因被告係屬連續犯而援引刑法第56條後段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乃量處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334片、廣告招牌1片、名片53張、歌曲目錄3本,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認明如前;及被告另自承之犯該罪所得7,000元(僅扣案其中之200元),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56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音樂光碟外觀註記│數量│內載歌曲│著作財產權人││號││(片)││(有限公司)│├─┼────────────┼────┼──────────┼───────────┤│1│DJ60│拾片│漂泊的愛│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2│DJ66│拾片│你到底愛誰│同上│├─┼────────────┼────┼──────────┼───────────┤│3│DJ74│伍片│愛親像放風吹│同上│├─┼────────────┼────┼──────────┼───────────┤│4│JD08│參片│ 思相枝 │豪記影視唱片│├─┼────────────┼────┼──────────┼───────────┤│5│DJ79│肆片│思相枝│同上│├─┼────────────┼────┼──────────┼───────────┤│6│台語精選舞曲1│參片│送行│同上│├─┼────────────┼────┼──────────┼───────────┤│7│台語精選舞曲2│肆片│男人情女人心│同上│├─┼────────────┼────┼──────────┼───────────┤│8│台語精選舞曲3│柒片│男人情女人心│同上│├─┼────────────┼────┼──────────┼───────────┤│9│1│柒片│千年之戀│華納國際音樂股份│├─┼────────────┼────┼──────────┼───────────┤│10│2│玖片│刺鳥│同上│├─┼────────────┼────┼──────────┼───────────┤│11│3│陸片│ 歐若拉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12│4│肆片│春泥│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13│5│肆片│假如│上華國際音樂股份│├─┼────────────┼────┼──────────┼───────────┤│14│6│拾片│離別│科藝百代股份│├─┼────────────┼────┼──────────┼───────────┤│15│7│參片│狠狠愛│上華國際音樂股份│├─┼────────────┼────┼──────────┼───────────┤│16│刀郎│參片│2004的那一場雪│環球國際音樂股份│├─┼────────────┼────┼──────────┼───────────┤│17│DJ39│拾片│開不了口│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18│DJ48│肆片│ 野蠻 遊戲│同上│├─┼────────────┼────┼──────────┼───────────┤│19│DJ49│拾陸片│偷心│上華國際音樂股份│├─┼────────────┼────┼──────────┼───────────┤│20│DJ61│玖片│愛在西元前│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21│DJ62│陸片│男人海洋│環球國際音樂股份│├─┼────────────┼────┼──────────┼───────────┤│22│DJ63│拾片│陰天│ 滾石 國際音樂股份│├─┼────────────┼────┼──────────┼───────────┤│23│DJ64│拾片│一比一│福茂唱片音樂股份│├─┼────────────┼────┼──────────┼───────────┤│24│DJ65│拾片│明天│科藝百代股份│├─┼────────────┼────┼──────────┼───────────┤│25│DJ67│玖片│把悲傷留給自己│滾石國際音樂股份│├─┼────────────┼────┼──────────┼───────────┤│26│DJ68│拾片│為什麼你背著我愛別人│上華國際音樂股份│├─┼────────────┼────┼──────────┼───────────┤│27│DJ69│參片│童話│滾石國際音樂股份│├─┼────────────┼────┼──────────┼───────────┤│28│DJ70│參片│同上│同上│├─┼────────────┼────┼──────────┼───────────┤│29│DJ71│參片│老鼠愛大米│科藝百代股份│├─┼────────────┼────┼──────────┼───────────┤│30│DJ72│貳片│同上│同上│├─┼────────────┼────┼──────────┼───────────┤│31│DJ73│伍片│謝謝你的愛│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32│DJ75│肆片│男人的好│科藝百代股份│├─┼────────────┼────┼──────────┼───────────┤│33│DJ76│伍片│綠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34│DJ77│肆片│練習│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35│DJ78│伍片│你和我和他之間│科藝百代股份│├─┼────────────┼────┼──────────┼───────────┤│36│DJ80│肆片│愛你一萬年│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37│DJ81│柒片│ 衝衝衝 │上華國際音樂股份│├─┼────────────┼────┼──────────┼───────────┤│38│DJ82│拾參片│黃色月亮│滾石國際音樂股份│├─┼────────────┼────┼──────────┼───────────┤│39│DJ83│捌片│不得不愛│環球國際音樂股份│├─┼────────────┼────┼──────────┼───────────┤│40│DJ84│玖片│哭笑不得│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41│中英文混和連續舞曲Hi2│肆片│曲名不詳之中英文舞曲│不詳│├─┼────────────┼────┼──────────┼───────────┤│42│中英文混和連續舞曲Hi3│肆片│同上│不詳│├─┼────────────┼────┼──────────┼───────────┤│43│中英文混和連續舞曲Hi5│玖片│同上│不詳│├─┼────────────┼────┼──────────┼───────────┤│44│中英文混和連續舞曲Hi6│拾片│同上│不詳│├─┼────────────┼────┼──────────┼───────────┤│45│電音舞曲P21│柒片│同上│不詳│├─┼────────────┼────┼──────────┼───────────┤│46│電音舞曲P27│陸片│同上│不詳│├─┼────────────┼────┼──────────┼───────────┤│47│電音舞曲P33│肆片│同上│不詳│├─┼────────────┼────┼──────────┼───────────┤│48│電音舞曲P35│肆片│同上│不詳│├─┼────────────┼────┼──────────┼───────────┤│49│電音舞曲P36│肆片│同上│不詳│├─┼────────────┼────┼──────────┼───────────┤│50│街頭舞曲「狂歡」│參片│同上│不詳│├─┼────────────┼────┼──────────┼───────────┤│51│街頭連續舞曲「王志」│貳片│同上│不詳│├─┼────────────┼────┼──────────┼───────────┤│52│15隻青蛙│參片│同上│不詳│├─┼────────────┼────┼──────────┼───────────┤│53│16隻青蛙│肆片│同上│不詳│├─┼────────────┼────┼──────────┼───────────┤│54│搖頭pub「嗲波」│貳片│同上│不詳│├─┼────────────┼────┼──────────┼───────────┤│55│純電子舞曲4│壹片│同上│不詳│├─┼────────────┼────┼──────────┼───────────┤│56│純電子舞曲5│壹片│同上│不詳│├─┼────────────┼────┼──────────┼───────────┤│57│B16│壹片│同上│不詳│├─┼────────────┼────┼──────────┼───────────┤│58│DJ59│參片│同上│不詳│├─┼────────────┼────┼──────────┼───────────┤│59│08│壹片│同上│不詳│├─┴────────────┴────┴──────────┴───────────┤│合計:參佰參拾肆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3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