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宗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玉桑 等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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