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27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聖傑於民國105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17223元整自民國10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172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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