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 李玉桑
陳憲__ 陳振萬 陳村嘉 陳有福 陳國津 陳梧桐 李杏 陳幸壹 陳正助 楊秀鳳 陳寶山 陳冠樺 陳正宗 陳繁治 陳澤沛 陳材錫 陳誠毓 陳瓊瑤 王來有 陳建丞 即 陳城 陳川堵 陳澤貵 陳聖取 陳玉樺 陳冠宇 陳王瑞 何奎 蔡滿 黃瓊慧 陳明聰 陳嘉慶 陳嘉正 陳慧如 陳至雄 吳昌銘 賴豐富 賴環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金石
白宗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陳報 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按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相當租金利益之斟酌事證,並提出訴外人 陳清波 除戶戶籍謄本、陳清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清波之繼承系統表、原告賴豐富(或賴豊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區○○段○○○○號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區○○段○○○○號土地)歷年全部之異動索引到院。另請被告提出訴外人 陳六郎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獲共有人同意使用收益之全部應有部分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