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 李玉桑
陳憲__ 陳振萬 陳村嘉 陳有福 陳國津 陳梧桐 李杏 陳幸壹 陳正助 楊秀鳳 陳寶山 陳冠樺 陳正宗 陳繁治 陳澤沛 陳材錫 陳誠毓 陳瓊瑤 王來有 陳建丞陳城 陳川堵 陳澤貵 陳聖取 陳玉樺 陳冠宇 陳王瑞 何奎 蔡滿 黃瓊慧 陳明聰 陳嘉慶 陳嘉正 陳慧如 陳至雄 吳昌銘 賴豐富 賴環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告 陳金石
白宗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陳報 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按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計算相當租金利益之斟酌事證,並提出訴外人 陳清波 除戶戶籍謄本、陳清波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清波之繼承系統表、原告賴豐富(或賴豊富)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區○○段○○○○號土地)、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區○○段○○○○號土地)歷年全部之異動索引到院。另請被告提出訴外人 陳六郎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獲共有人同意使用收益之全部應有部分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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