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盈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盈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盈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及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56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