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
理由受刑人吳宗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中附表編號1部分之罪刑已執行完畢,乃將來執行折抵問題,不影響本件聲請,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