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30號再審原告 林志憲 台北市○○區○○街○○○號1樓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林義翔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1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3,6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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